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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行政执法检查纪律

一、统计行政执法检查纪律

  1、严格按照法定职责和统计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统计制度的要求开展执法检查;

  2、统计执法检查人员在进行执法检查时,认为与被检查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3、执法检查要实事求是,坚持原则,秉公办事;

  4、执法检查中不准索取或者收取财物,不准借工作之便牟取私利,不在被检查单位用餐;

  5、执法检查人员要衣着整洁,仪表庄重,态度和蔼,举止文明;

  6、热情接待举报,对举报的问题要认真查实,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7、严守在执法检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被检查对象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私人、家庭的单项调查资料。

  二、违纪处理制度

  1、对违法违纪者依照《国家行政机关人员奖惩规定》、《国家行政机关人员贪污贿赂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处罚包括:经济处罚、行政处分、党纪处分;

  2、在公务活动中收受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应如数退回或上缴国库,隐瞒不上交的,除如数追缴外,根据数额多少,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撤职处分,用不正当手段强行索取的,按受贿处理;

  4、在执行公务时,态度粗暴、刁难、打骂被查对象,情节轻微的,给予警告、记过处分;后果严重和屡教不改、影响极坏的,给予记大过直至开除处分;

  5、有其它方面不廉洁行为的,根据情节给予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构成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