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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制度

一、错案追究原则

 

  1、错案是指统计执法检查人员,在查处统计违法案件中,由于过错致使统计管理相对人在人力、财产、名誉、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案件,过错从主观上分为故意过错和过失过错,从行为上分为作为过错和不作为过错。

 

  2、实行错案追究制度,应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和“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

 

  3、对错案负有责任的人员的处理,应坚持以教育为主,责任承担以及责任与处分相适应的原则。

 

  二、错案追究范围

 

  统计执法人员在查处统计违法案件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视为错案,予以追究:

 

  1、应立案而不立案的;

 

  2、在办案过程中涂改、隐匿、销毁证据或伪造虚假证明、鉴定的;

 

  3、包庇纵容违法人员的;

 

  4、捏造事实、陷害他人的;

 

  5、认定事实错误,证据不足,定性错误,致使统计管理相对人不应受追究或处罚,而受到追究和处罚的;

 

  三、错案责任主体

 

  1、对执法错案有直接责任或间接责任的人员,依其责任的大小予以追究。

 

  2、属办案人员在调查案件的过程中故意制造虚假事实造成错案的,追究办案人员的责任。

 

  3、办案单位的负责人审查案件时,应发现错误而未发现的或更改原案卷中的事实证据,定性处罚意见,造成错案的,追究其责任。

 

  4、审批案件的领导应发现错案而未发现的或更改案卷中的定性,处罚意见,造成错案的,追究审批人的责任。

 

  5、集体审批的案件,由于审批错误造成错案的,追究会议主持人的责任。

 

  6、因案件疑难、复杂,依据现行的法律、法规、规章作出有所偏差的定性和处理的,不作错案追究。

 

  四、错案追究程序

 

  1、错案追究工作在局长的领导下,由分管法制工作的局领导负责,局法制科作为具体的执法办事机构负责本局错案的追查和认定工作。

 

  2、局法制科在执法监督中发现本局执法错案,经报局领导审批后,进行调查核实,发现县(市、区)统计局执法错案,有权责成其改正。

 

  3、局法制科受理执法错案追究时,应指定专人检查,检查时应全面核实有关事实、证据,并听取被调查人的意见,核实工作应在立案后1个月内完成。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办理期限的,报局领导批准,但延长期不超过1个月。

 

  4、局法制科要在检查工作结束后10日内写出检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报局领导审批;重大错案的追究由局长办公会议决定。

 

  5、被追究责任的工作人员,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追究责任决定书的15日内向局领导提出书面申诉意见。对申诉意见,局在1个月内作出答复。

 

  五、追究责任的种类

 

  1、执法错案追究责任包括:

 

  (1)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2)取消当年评选先进资格;

 

  (3)没收执法证件;

 

  (4)予以行政处分;

 

  (5)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所列责任种类,根据被追究人员过错原因、性质、情节及后果作出决定。

 

  2、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在追究其责任时,可以从轻处理:

 

  (1)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纠正的;

 

  (2)错误行为情节轻微,对统计行政机关形象和统计管理相对人损害不大的;

 

  (3)属于工作过失或经验不足的。

 

  3、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需要追究其责任时,从重处理:

 

  (1)贪赃枉法,玩忽职守,造成错案的;

 

  (2)对上级纠正决定拒不执行的;

 

  (3)多次发生错案的;

 

  (4)造成错案影响大或后果严重的;

 

  (5)故意造成错案的。

 

  4、错案责任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本局赔偿统计管理相对人损失的,追究责任人承担部分赔偿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