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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5年度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安排的通知

粤统字〔2015〕31号

各市、县(区)统计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力资源)局、顺德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有关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统计局全国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关于2015年度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工作安排的通知》(统考办字〔2015〕1号)文件精神,现将我省2015年度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管理

全省统计专业技术初、中级资格考试工作由省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统考办”)、省人事考试局共同负责组织实施。

全省统计专业技术初、中级资格考试的考务组织实施工作由省统考办负责。省统考办设在省统计局人事处,具体负责组织全省统计专业技术初、中级资格考试宣传发动、报名、资格审核和考试等考务工作。省人事考试局负责公布成绩和制发合格证书。

各地级市统考办设在各市统计局,负责组织本辖区内统计资格考试的宣传发动、报名、资格审核、试卷领取、考试实施、试卷回收和收取考务费及证书发放等考务工作。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事考试机构协助统计局组织本地区统计专业技术初、中级资格考试考务工作。

二、考试时间和考试科目

2015年度统计专业技术初、中级资格考试日期定为10月18日。具体考试时间、科目安排如下:

(一)统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时间及科目:

上午09:00—11:30 统计学和统计法基础知识

下午14:00—16:30 统计专业知识和实务

(二)统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时间及科目:

上午09:00—11:30 统计基础理论及相关知识

下午14:00—16:30 统计工作实务

三、报名条件

报名参加统计专业技术初、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拥护党的基本路线,遵纪守法;

(二)热爱统计工作,能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任务,遵守职业道德;

(三)资格要求:凡初中毕业工作满十年;高中毕业以上学历的在岗统计工作人员均可报考初级。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在岗统计工作人员均可报考中级:初中毕业工作满二十年,专业工作满十五年,任初级职务满四年;高中或中专毕业,专业工作满十五年,任初级职务满四年;大学专科毕业,专业工作满六年;大学本科毕业,专业工作满四年;研究生班结业或获得第二学士学位,专业工作满两年;获得硕士学位,专业工作满一年。

四、报名时间

2015年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报名时间定于5月18日至5月31日,各地级市亦可适当延长到6月30日。

五、报名办法

按属地原则,报考人员向所在地市统计局(统考办)报名。省直单位、中央驻穗单位的报考人员,由单位集中统一到省统计局人事处报名(地址:广州市东风中路305号省府大院10号楼718室).报名咨询电话:020-83134074。

报考人员须填写《2015年度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审核发证登记表》(见附表)一份,提交本人的身份证、学历证、资格证书原件、复印件各一份,本人近期彩色免冠大一寸正面同底证件相片四张(含贴报名表相片一张)。

各市统考办在组织报名工作时,必须严格执行规定的报名条件,认真做好报名资格的审查工作。报名资格所要求的从事统计工作的年限,计算到2015年12月底止。

六、报考费用

按照省物价局《关于调整职称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粤价函〔2001〕237号)规定标准100元/人收费。各市报考点按报名人数通过非税收入系统上交省考务费每人45元(含试卷费、管理费和上缴国家统考办费用)。

七、考场设置

2015年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行标准化考场设置。考场人数一般按30人或25人设置,特殊设置需要说明情况,5人以下不设考场。按规定只在地级市设置考场。考场必须设在高等院校或国家高考定点学校,并严格执行有关考试纪律规定。

八、考试大纲和考试教材

2015年度统计专业技术初、中级考试继续使用2010年度的考试大纲。考试大纲均已公布在国家统计局官方网站“统计服务”栏目内的“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栏,供考生浏览查询,该专栏网址域名为:http://www.stats.gov.cn/tjfw/tjzyjszgks/。

2015年度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用书内容不变,延续使用2014年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用书。为了帮助考生更有效地做好考前复习工作,国家统计局教育中心编写了《学习指导与习题》,作为考试用书的配套复习资料。这套《学习指导与习题》是根据考试大纲对各知识层次的不同要求,针对考生在复习中的重点和难点进行指导,以便帮助考生更好的理解教材中有关内容,按大纲要求编写了与考试题型一致的练习题。考生在报名的同时可自愿在报名点订购考试用书。由省统考办统一向国家统考办订购。初级每套74元,包括《统计业务知识》和《〈统计业务知识〉学习指导与习题》。中级每套124元,包括《统计相关知识》、《统计业务知识》、《〈统计相关知识〉学习指导与习题》和《〈统计业务知识〉学习指导与习题》。

九、工作要求

各市统考办要尽早开展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各有关工作,认真执行原人事部《关于印发〈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考务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人办发〔2001〕71号)的要求,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管理手册》的各项内容,扎实细致地做好各阶段的考务工作(见附件1),特别是要认真做好报考人员的宣传发动工作。全省实行统计专业资格考试网上管理系统,各市统考办要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做好报考人员有关信息的录入工作,确保信息质量,及时准确上报考场设置和考试人员基本情况数据库,确保考试工作严肃有序进行。考试期间须有专人值班,值班时间从10月17日18点至18日18点。请各市统考办将值班人员的姓名、职务、值班电话于10月10日前报省统考办(省统考办电话020—83134074)。考试结束后,要组织监考人员认真填写考场情况记录卡(一式两份,一份上报全国统考办,一份上报省统考办)。考试结束后将收齐的答题卡按照准考证号码顺序排列好,确认无误后与1份上报全国统考办的考场情况记录卡一起封装于答题卡回收袋内。因特殊情况,使用考试备用卷的要说明情况,并在考试备用袋上方注明“启用”两字。各市统考办应在考试结束后一天之内将答题卡、备用卷、试卷通过机要邮寄省统考办。

各市统考办要在组织考试各环节的报名、培训、参加考试等方面,热情为应考人员提供服务和方便,认真做好考试用书的征订发行工作。考试成绩查询在考试结束两个月后,考生可登陆国家统计局官方网站“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栏(http://www.stats.gov.cn/tjfw/tjzyjszgks)查询考试成绩及合格标准。

十、严肃考风考纪,加大考试纪律的宣传力度

各市要严格执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12号令,强化考试管理,落实考试管理责任制,对考风考纪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综合治理,保证考试工作的客观、公正,维护资格考试的严肃性。加强对考试工作人员的保密教育和业务培训工作,使他们掌握有关的政策规定、工作纪律、业务知识和防范考试舞弊行为的方法,切实履行职责,确保考试各环节工作的顺利进行。

附件:1.统计专业技术 级资格考试报名审核发证登记表

广东省统计局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5年4月28日